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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7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江清铃与龙文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清铃,龙文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7444号之一原告:江清铃,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广东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文静,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江清铃与被告龙文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江清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清铃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清铃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清铃负担。审判员 何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