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王宝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王宝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39895。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王宝仙,男,1962年4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宝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宝仙所有车牌号为浙G×××××号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光潮执行员 王志宏执行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