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6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陈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陈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61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俊平,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白寨镇周家寨村滴水棚**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陈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6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约定如下:一、经原、被告确认,截至2017年3月30日被告陈俊平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198980元,逾期利息110871.28元,逾期罚息9826.89元(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陈俊平于2017年8月24日之前结清上述全部贷款本息;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以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工人路401号院15号楼1层附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301227585)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16677元,减半收取8338.5元,由被告陈俊平负担。因陈俊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25日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俊平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工人路401号院的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陈俊平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悦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