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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赖兆辉与吴联榕、赖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兆辉,吴联榕,赖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1437号原告:赖兆辉,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吴联榕,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赖春梅,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赖兆辉与被告吴联榕、赖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赖兆辉到庭参加诉讼,吴联榕、赖春梅经本院公告送���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赖兆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吴联榕、赖春梅共同归还借款7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的借款利息63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3日,吴联榕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赖兆辉借款7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105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吴联榕借款后,吴联榕支付了2016年12月的利息。2016年12月底吴联榕和赖春梅外出下落不明。赖春梅与吴联榕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负共同清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吴联榕、赖春梅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未作答辩,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吴联榕与赖春梅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23日,吴联榕以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赖兆辉借款7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105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并由吴联榕出具借条一张给赖兆辉,载明:“兹向文光赖兆辉手借到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正(小写70000元正),每月付息1050元。此据。借款人:吴联榕。2016.11.23”。赖兆辉在交付借款时,扣除当月利息1050元,将借款68950元交给吴联榕。吴联榕借取上述款项后,支付赖兆辉2016年12月利息。此后未再支付赖兆辉借款利息,也未归还借款。吴联榕、赖春梅于2016年12月底因欠巨额债务,离开居住地外出下落不明。另查明,吴联榕与赖春梅于1981年12月31日在上杭县湖洋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建立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赖兆辉提供的借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赖兆辉的��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吴联榕以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赖兆辉借款7万元,赖兆辉提供吴联榕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赖兆辉在交付借款时,扣除当月利息1050元。将借款68950元交付给吴联榕,本院以实际交付款项作为本案的借款,本院认定本案借款为68950元。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每月105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吴联榕借取该款后支付了2016年12月22日以前的利息,现赖兆辉起诉要求吴联榕支付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的利息6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吴联榕、赖春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吴联榕、赖春梅夫妻共同债务,赖春梅应与吴联榕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吴联榕、赖春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吴联榕、赖春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赖兆辉借款6895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利息6300元;二、驳回赖兆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7元,由吴联榕、赖春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其基人民陪审员  丘晓红人民陪审员  李伟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丽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条款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