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罗连友与罗连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连友,罗连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974号原告:罗连友,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罗连宏,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坚,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连友诉被告罗连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连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罗连友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岳玉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