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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罗连友与罗连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连友,罗连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974号原告:罗连友,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罗连宏,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坚,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连友诉被告罗连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连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罗连友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岳玉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