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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8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建锋与温州市万大头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万福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锋,温州市万大头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万福银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8322号原告:赵建锋,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林赞勇,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天龙,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万大头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天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65BM4K。法定代表人:万琦琦,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万福银,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赵建锋诉被告温州市万大头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万福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赵建锋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赵建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