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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某琴、李某燕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琴,李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366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胡某琴,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贵州省容光乡。 辩护人方某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燕,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贵州省惠水县。 上述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3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琴、李某燕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胡某琴、李某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胡某琴的辩护人作作罪轻辩护。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胡某琴、李某燕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其二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琴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琴提出的量刑建议偏轻,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某燕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胡某琴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燕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假身份证45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