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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与冯恩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冯恩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9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2851257N。法定代表人:王绍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恩兰,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上诉人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恩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8203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实际办公地点在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能源大厦六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交付房屋、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等,属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情形,故本案的房屋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典雅花溪半岛即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巴南区,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该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在重庆市南岸区,无证据证明,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