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军平与李军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平,李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刑初463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军平,男,汉族。被告人李军,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自诉人李军平以被告人李军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和被告人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自诉人李军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军的控诉。本院认��,自诉人李军平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军的控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军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浒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李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