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付龙、方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龙,方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3执625号申请执行人付龙,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方鑫平,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付龙申请执行方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105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5105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方鑫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合议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3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俊审判员 余水洋审判员 付 强二0一七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