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鑫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鑫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鑫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鑫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珠江路南、富民路西。法定代表人洪忠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鑫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城南开发区潘塘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洪忠良,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苏鑫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鑫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人已经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合计268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为无。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17年1月17日、2017年5月17日、2017年8月31日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网络支付账户、证券开户信息、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效财产线索。3、2017年1月本院通过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鑫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线索。4、2017年1月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17年2月28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鑫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两处,后经向铜山区不动产部分调取相关冻结材料,发现该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已经被多家法院冻结,且有抵押,故无法对该土地进行处置。6、2017年9月5日本院人员到被执行人厂区现场查看,张贴查封公告。7、2017年9月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对被执行人江苏鑫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鑫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各罚款5万元,因无法查找到其财产,实际未能执行该强制措施。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通过笔录谈话方式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铜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审判员 詹玉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冀 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