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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1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雷祥兴与陈立、陈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祥兴,陈立,陈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464号之一原告:雷祥兴,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陈立,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陈优,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建,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超,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雷祥兴与被告陈立、陈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雷祥兴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祥兴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祥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雷祥兴负担。审判员  范荷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宗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