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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洪兰与程玉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兰,程玉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兰,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程玉侠,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刘洪兰与程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程玉侠的固定收入银行账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达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