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谭水平、周思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谭水平,周思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2272号原告: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平江县新城区商业步行街阳光花园阳光华景***********室。法定代表人:郁玫,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锋,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主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义龙,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谭水平,居民。被告:周思维,居民。原告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水平、周思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与被告谭水平协商暂缓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