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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李自存与杨春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存,杨春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583号原告:李自存,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委托代理人:吴君如,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琼,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香港居民,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了原告李自存诉被告杨春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已由原告缴纳),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537.5元。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成人民陪审员 周   洁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璠(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