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贺军、陈米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军,陈米芳,陈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贺军,男,1972年3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嵊泗县。被执行人:陈米芳,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执行人:陈华菊,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军与被执行人陈米芳、陈华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明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本院另案查封两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浙江省嵊泗县洋山镇共建路106、108号房产,但因该房产无土地证,无法拍卖过户,本院暂时无法采取拍卖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云凤审 判 员 徐嘉婧代理审判员 马钦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幼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