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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林丙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林丙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3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祁德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丙想,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林丙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林丙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透支本金102824.22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1月3日的利息12513.09元、滞纳金20049.13元,合计135386.44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含复利)、滞纳金等费用;林丙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5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9元,由林丙想负担。因被执行人林丙想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143455.4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经该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甘C×××××长城汽车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现本案执行未到位143455.44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志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