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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自豪与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豪,李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民初2802号原告:王自豪,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李胜利,男,住遂平县。原告王自豪与被告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自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胜利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自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胜利偿还借款29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7日,被告因做生意向我借款29800元,此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李胜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胜利于2016年11月17日向原告王自豪出具了借款29800元的借条,后被告李胜利未偿还借款。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胜利向原告王自豪借款298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被告李胜利未偿还上述借款,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故原告王自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98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胜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自豪借款2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3元,由被告李胜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