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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希超与李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希超,李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4565号原告:高希超,居民。被告:李晓林,居民。原告高希超与被告李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希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希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晓林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日,李晓林声称做生意缺乏资金,向高希超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后经高希超多次催要,李晓林拒不返还借款。李晓林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日,李晓林向高希超借款30000元,并为高希超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高希超催要,李晓林未返还。本院认为,李晓林向高希超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李晓林应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约定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综上,高希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晓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高希超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晓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