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沭阳旺盛木业制品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沭阳旺盛木业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11民催13号申请人:沭阳旺盛木业制品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桑墟镇友谊河村*组(奇盛木业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6492787XQ。投资人:刘增新。申请人沭阳旺盛木业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31日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但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800053/97836133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3月24日,票据到期日2017年9月24日,出票人浙江奢逸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维特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票面金额91494.9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沭阳旺盛木业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江平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