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万礼与李任广、徐爱枝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礼,李任广,徐爱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赵万礼,男,2004年3月生,汉族,学生,住腾冲市。法定代理人:张黄梅(系赵万礼母亲),女,1983年3月生,汉族,粮农,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李任广,男,2004年4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徐爱枝(系李任广母亲),女,1976年11月生,景颇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赵万礼与李任广、徐爱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8407.65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任广、徐爱枝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耀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