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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庆昌与陈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昌,陈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955号原告:王庆昌,男,现年25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梅雨镇梅雨堡村。被告:陈杰,男,现年25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盐塘乡郑家田村。原告王庆昌与被告陈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庆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0元,减半收取86.00元,由原告王庆昌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牟文权人民陪审员  毛文忠人民陪审员  杨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宇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