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5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廖国华与方琪、汤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华,方琪,汤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5668号原告廖国华,男,苗族,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被告方琪,男,汉族,1990年5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汤金萍,女,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国华诉被告方琪、汤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国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廖国华负担。审判员 陈利红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无书记员 高恩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