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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本生、廉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生,廉伟,张京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王本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廉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京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本生与廉伟、张京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