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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唐立立、王俊喜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立立,王俊喜,雷斌,陈琼琼,陈杰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73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立立,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东安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2月22日被该局逮捕,于2016年12月30日被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俊喜,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东安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16年6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2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经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25日被该局逮捕,于2016年12月23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雷斌,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东安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3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16年6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2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经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25日被该局逮捕,于2016年12月23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陈琼琼,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东安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杰,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东安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1文、唐立立、王俊喜、雷斌、陈琼琼、陈杰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某、人民陪审员唐远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1文及其辩护人陈青青,被告人唐立立、王俊喜、雷斌、陈琼琼、陈杰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7)湘1103刑初73号逮捕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雷某1文予以逮捕。2017年5月25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同年6月25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后因被告人雷某1文不到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决定对被告人雷某1文中止诉讼。2017年8月2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同年9月2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雷某1文伙同蒋祺(另案处理)、雷某2昆(另案处理)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合伙出资开设了“发财网”网站非法销售彩票,并先后招聘了被告人雷斌、蒋某(另案处理)、雷某3(另案处理)、雷某4(另案处理)、冯某(另案处理)等员工推销网络彩票,聘请被告人王俊喜维护网络运转。通过该网站非法销售了“排列5”、“3D”、“福彩3D”、“排列3”、“新时时彩”、“重庆时时彩”等品种的网络彩票。在开设网站期间,“发财网”经营额达4434万余元。2、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唐立立与雷某1文一同合伙出资在网上开设私彩网站,并纠集王俊喜、雷斌、陈琼琼、陈杰等人,创建了“忆彩彩票”网,网址为“http://www.Yicai258.com”。唐立立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王俊喜负责网站的日常技术维护,雷斌等人负责发展客户吸引客户参与购买彩票,陈琼琼负责客服和资金结算。在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6月份期间唐立立等人非法经营“福彩色3D”、“排列3”、“老时时彩”、“新时时彩”、“奥11选5”等网络彩票,经营额达1010万余元。在公安机关被告人上缴因非法经营所得赃款的情况分别为:唐立立、陈琼琼上缴449182元、雷某1文上缴80000元、唐立立上缴210000元、王俊喜上缴130000元、雷斌上缴40000元、陈琼琼上缴45000元、陈杰上缴30000元。另查明,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雷某1文、王俊喜、雷斌被抓获归案;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唐立立、陈琼琼被抓获归案;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杰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立立归案后于2016年10月向东安县森林公安局举报李谋义涉嫌滥伐林木罪,该局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侦查,李谋义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6日被东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1文、唐立立、王俊喜、雷斌、陈琼琼、陈杰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追缴决定书,发财网网站截图,网银在线商户管理截图,盈利报表,网银在线商户记录,网银在线帐号清单,职工工资发放表,银行卡账户详细清单,辩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同案人雷某2昆、蒋祺、雷某4、雷某3、蒋某、冯某的供述及被告人雷某1文、唐立立、王俊喜、雷斌、陈琼琼、陈杰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立立、王俊喜、雷斌、陈琼琼、陈杰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其中雷某1文、王俊喜、雷斌参与2起非法经营犯罪,唐立立、陈琼琼、陈杰参与1起非法经营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立立、王俊喜、雷斌、陈琼琼、陈杰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立立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开设网站并聘请他人为其非法销售彩票,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俊喜、雷斌在参与的两起非法经营犯罪中受被告人雷某1文等人的指使参与实施非法销售彩票,被告人陈琼琼、陈杰在参与的第二起非法经营犯罪中受被告人雷某1文、唐立立的指使参与实施非法销售彩票,起了辅助、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立立、王俊喜、雷斌、陈琼琼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立立到案后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杰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具有的法定及酌情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对被告人唐立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俊喜、雷斌、陈琼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立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万元,余款二十七万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俊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万元,余款十八万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雷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万元,余款十八万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陈琼琼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千元,余款四万二千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陈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千元,余款二万五千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唐远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