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2民初7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石某与韩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韩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7172号原告石某,女,1971年1月15日生,满族,石家庄金博瑞职业培训学校职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韩某1,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石家庄市阳光传媒教育培训学校职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石某诉被告韩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被告韩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孩子上学、结婚等重大费用的支出原、被告各付一半;3、夫妻共同财产存款6万元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为同事,1998年下半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婚生一女韩某2,现在石家庄市第十二中学上学。原、被告婚初感情不错,后原告发现被告对家庭的责任感较弱,没有成家立业的责任意识,原告一直为家庭和孩子付出。因原、被告家庭生活条件不一样,所以观念有分歧,被告有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结婚多年来,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沟通较少,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恶化。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韩某1辩称,原、被告感情不错,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且孩子尚小。虽然被告在之前的生活中做的不够好,但被告今后愿将家庭经营好、维护好。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婚生一女韩某2,现为石家庄市第十二中学学生。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希望挽回婚姻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结婚近二十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且被告表示努力改正并挽回婚姻,故应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不易草率离婚。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互谅互让、勤于沟通、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多为孩子及家庭考虑,夫妻和好并非无望。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石某与被告韩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红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