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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6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庆俭与齐涛、靳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俭,齐涛,靳顺荣,王军,牛庆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民初6994号原告:陈庆俭,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安,新泰新甫泉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涛,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靳顺荣,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王军,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牛庆红,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陈庆俭与被告齐涛、靳顺荣、王军、牛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齐涛、被告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顺荣、牛庆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庆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90000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0日被告齐涛、王军向原告借现金110000元,两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截止到2017年8月份,被告已偿还20000元,尚欠9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被告齐涛与靳顺荣系夫妻,被告王军与牛庆红系夫妻,该笔借款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偿还。被告齐涛辩称,借款属实,已偿还20000元,尚欠90000元。被告王军辩称,借款属实,钱是齐涛用的,不是我用的。被告靳顺荣、牛庆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0日被告齐涛、王军向原告陈庆俭借现金1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110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正(自借款之日起每月支付利息壹仟伍佰元)借款人:齐涛王军2016.4.10”,该借条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齐涛已偿还20000元,尚欠90000元,被告齐涛与被告靳顺荣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军与被告牛庆红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本金为110000元时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即月利率为1.36%,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应按月利率1.36%自2017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齐涛、王军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借取的款项如何分配使用是其内部关系,对原告无拘束力,被告齐涛、王军应负共同偿还责任。借款发生在被告齐涛与靳顺荣、被告王军与牛庆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靳顺荣、牛庆红应负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靳顺荣、牛庆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本案的答辩、举证、质证权利,自负相应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涛、靳顺荣、王军、牛庆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庆俭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元,保全费940元,由被告齐涛、靳顺荣、王军、牛庆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永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