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郴建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郴建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621号原告:湖南郴建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501号紫宸澜山小区20栋一楼101-112室。法定代表人:周凯。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女,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被告:张衍,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原告湖南郴建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湖南郴建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衍已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郴建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9.29元,减半收取计89.64元,由原告湖南郴建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卫华审 判 员 周小卫人民陪审员 陈桂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喻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