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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德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德凤,孟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德凤,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孟凡伟,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4民初61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德凤、孟凡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陆德凤、孟凡伟有银行存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德凤、孟凡伟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中明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盛金旭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