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邹华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华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华林,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现取保候审在家。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华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丽娜、被告人邹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邹华林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赣A×××××的小轿车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征西路自东向西行驶,在途径永辉超市路段驾车逆行,与自西向东某的被害人邹某1驾驶的车牌号为赣A×××××的小轿车发生轻微擦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邹华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0.43mg/100ML。另查明:事后被告人邹华林与受害人邹某1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邹某1的谅解,被告人邹华林所在南昌市新建区流湖镇车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一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邹华林已离异,有一个尚未成年的小孩需要其本人抚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邹某1的陈述,被告人邹华林的供述的辩解,鉴定意见、赔偿协议、被害人出示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华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其需自己抚养一位未成年小孩,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邹华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四天〈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小卫人民陪审员 雷元华人民陪审员 万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