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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胥先锋与王晓林、刘圆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先锋,王晓林,刘圆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728号原告:胥先锋(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75********),男,1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密,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林(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84********),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圆圆(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84********),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胥先锋与被告王晓林、刘圆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胥先锋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胥先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胥先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4元,由胥先锋负担。审 判 员 徐东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锋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