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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张本太、王齐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本太,王齐林,谢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4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张本太,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王齐林,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谢淑慧,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本太与被执行人王齐林、谢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齐林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齐林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开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