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宏武与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吴刚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宏武,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吴宏武,男性,汉族,1952年12月19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975592。法定代表人王海,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刚,男性,汉族,1985年02月01日出生,住宝鸡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0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吴刚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