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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5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张利,任爱华,张广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594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路。主要负责人:刘国平,行长。被申请人:张利,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任爱华,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张广垒,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利、任爱华、张广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利、任爱华、张广垒价值35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注册资金人民币玖亿陆仟肆佰贰拾捌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利、任爱华、张广垒价值35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