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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晏从峰、罗旭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晏从峰,罗旭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990号之一原告: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大道电信大楼*****层。组织机构代码为57454351-4。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韬,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从峰,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罗旭黎,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原告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晏从峰、罗旭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56.39元,减半收取计3578.2元,由原告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植彬审判员  陈 波审判员  罗练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凯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