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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嘉兴格鲁博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格鲁博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587号原告:嘉兴格鲁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八字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94372556B。法定代表人:陆建翔。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洪伟,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丰士庙丰兴路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00122U。法定代表人:王建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铭,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格鲁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格鲁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格鲁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嘉兴格鲁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童潇兰人民陪审员  凌金荣人民陪审员  邱国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莉·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