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1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绍兴邓肯商贸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廉谐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邓肯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廉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1247号原告:绍兴邓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皋埠镇樊江村104国道北侧1幢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咸波。被告:连云港廉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街道车站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徐文全。原告绍兴邓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廉谐商贸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绍兴邓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绍兴邓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