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8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文俊,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上海固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执行程文俊与上海固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固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沪01民终41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固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244,00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