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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隆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隆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5民初2039号原告:巴林左旗隆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艳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广林,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原籍:内蒙古赤峰市,现住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被告:吴昊,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原告巴林左旗隆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巴林左旗隆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林左旗隆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左旗隆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00元,减半收取为746.00元(原告巴林左旗隆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巴林左旗隆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曙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