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川市龙威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健、翟振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川市龙威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健,翟振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1374号原告:吴川市龙威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梅录街道广沿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发,董事长。被告:江健,男,汉族,1978年6月30日出生,住吴川市,联系。被告:翟振斌,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住吴川市,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川市龙威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健、翟振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翟振斌主动向原告清偿全部的贷款本息,了结本案争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合法有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川市龙威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川市龙威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赖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