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尧荣孙与尧细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荣孙,尧细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685号原告尧荣孙,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告尧细仁,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尧荣孙诉被告尧细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尧荣孙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或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英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梅宴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