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国斌与杨汉才、黄宏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斌,杨汉才,黄宏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3131号原告:徐国斌,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杨汉才,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黄宏如,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斌与被告杨汉才、黄宏如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国斌负担。审 判 员 陈敏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