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裕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启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裕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启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3365号原告:山东裕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黄海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建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宝,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启雯,女,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山东裕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启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山东裕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购房款627862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份,被告购买原告开发新九州商城13号楼8商铺一套并验收交付给被告使用至今,建筑面积160.06平米,每平方米单价4360元,总房价697862元,被告已支付原告购房款70000元,尚欠原告购房款627862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交纳剩余房款的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裕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刘启雯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裕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9元,退还给原告山东裕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