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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与王庆宝、尹淑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王庆宝,尹淑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077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法定代表人:麦起树,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广巍,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王庆宝。被告:尹淑彬。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诉被告王庆宝、尹淑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找不到二被告。现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确切居住地及下落。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是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