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5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秀军与李万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军,李万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5092号原告:王秀军。被告:李万金。原告王秀军诉被告李万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私下和解,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军撤回对被告李万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王秀军负担。审判员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