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民初5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秀军与李万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军,李万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5092号原告:王秀军。被告:李万金。原告王秀军诉被告李万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私下和解,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军撤回对被告李万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王秀军负担。审判员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