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万法军、李宝财、董立军与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尚庆恒万法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法军,李宝财,董立军,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尚庆恒,万法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972号原告:万法军,男,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李宝财,男,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董立军,男,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尚庆恒,男,住吉林省靖宇县。第三人:万法海,男,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万法军、李宝财、董立军与被告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尚庆恒,第三人万法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万法军、李宝财、董立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由于证据不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法军、李宝财、董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万法军、李宝财、董立军负担。审判员 苑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煜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