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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4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蔡德寿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蔡德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委托代理人:岳俊琴,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国全,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德寿,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蔡德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蔡德寿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德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全国及广东省佛山市范围内的有关银行、不动产、国土、工商、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执行人员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445.88元(含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6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徐伟健执行员  梁群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锦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