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雅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雅荻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024号原告: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东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被告:邓雅荻,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雅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1元,减半收取计1735.5元,由原告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小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依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