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榜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榜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8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榜永,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7年5月25日经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26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清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榜永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相金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榜永及其辩护人曹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榜永无驾驶资格驾驶君尚牌电动观光车,在保定市清苑区冉庄景区双庙工事前停车等待游客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车辆突然启动,与行人彭某相撞,造成彭某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榜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榜永给彭某代付医药费28000元。2017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榜永亲属与被害人彭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彭某经济损失140000元,被害人彭某对被告人张榜永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榜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定州市人民医院、北京朝阳急救中心、北京博爱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病历复印件、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关于彭某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收条、调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关于彭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法医医院鉴定中心关于彭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法医医院酒精检验报告;监控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榜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榜永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榜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榜永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保定市清苑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将被告人张榜永纳入社区矫正,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榜永的犯罪情节,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榜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亮晶审判员 张江洲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颖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