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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漆兴富申请执行陈湘兵、文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兴富,陈湘兵,文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843号申请执行人:漆兴富,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兴镇工农街7组,身份证号码:510726197608210211。被执行人:陈湘兵,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大南街南段。被执行人:文晓艳,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大南街南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漆兴富申请执行陈湘兵、文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湘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学城支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涣伶 微信公众号“”